【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汉寿县多部门通报6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3-22 23:33:4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思怡 |          浏览量:4892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多部门办理的6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广东省水利水电某局擅自修建便道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经查,广东省水利水电某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南省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工程沅澧垸项目施工中擅自在沅水一线防洪大堤龙打吉段修建便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东省水利水电某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奇才、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3年3月6日责令广东省水利水电某局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15日内补编完成洪水影像评价方案报告书,听候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毛某祥擅自卸堆砂石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经查,当事人毛某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沅水汉寿段坡头镇原货运码头河道管理范围内卸堆砂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毛某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3年3月21日责令毛远祥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五千元整罚款。
张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6日,经依法查明,张某某在汉寿县株木山街道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连片墓地起火,过火面积为1.83亩。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县林业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
未密闭覆盖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上午,在汉寿县汉寿大道沧浪桥路段,汉寿县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砂石的车辆湘J37**1,运输黄土未密闭覆盖,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3年3月6日,汉寿县城管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责令汉寿县景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改扩建钢架防尘房案

【基本案情】1月19日,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汉寿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以环保整改达标为由,未经批准超审批范围扩建加装钢架防尘房,非法占用酉港镇鼎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31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勘测,超占土地地类含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57平方米、农用地(基本农田)2253平方米,不符合汉寿县酉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但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将该项目建设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2月16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2310平方米土地至酉港镇鼎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23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2310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9300元(罚款标准:30元/平方米)。

汉寿县龙潭桥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
修建汉寿名品雕刻案

【基本案情】2月6日,经卫片监测发现,汉寿县龙潭桥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占用龙潭桥镇红土墙村潮坡岭组集体所有土地修建汉寿名品雕刻,即1个甲鱼雕像及承载建筑(长26米、宽18米、高25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勘测,该项目汉寿名品雕刻违法占地488平方米,均为农用地(其他园地),该宗地系沧浪街道赤岗社区居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符合汉寿县龙潭桥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将该项目建设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2月23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龙潭桥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488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汉寿县龙潭桥镇红土墙村集体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4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涉设施,即1个甲鱼雕像及承载建(构)筑物(长26米、宽18米、高25米);并对非法占用48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48800元(罚款标准:100元/平方米)。


来   源:汉寿县水利局
             汉寿县林业局
             汉寿县城管执法局
             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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